广西盛隆XX有限公司1#、2#烧结机
机尾电除尘器维修
技
术
协
议
书
盐城市大天力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
需方:广西盛隆某有限公司
供方: 盐城市大天力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广西盛隆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烧结机1#、2#2台85m
2机尾电除尘器,因多年长期运行失修,静电除尘器设备存在较多隐患,影响了除尘效率。需方拟定对1#、2#2台85
2机尾电除尘器进行大修。由盐城市大天力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负责需方2台静电除尘器原故障部件拆除和
对新购部件实施更换安装,今就该项目的技术协议情况说明如下:
一、设备现状说明
1、电除尘器原始设计参数(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数值 |
1) |
规格型号 |
ZDC85㎡-2×30-2×3.5 |
2) |
流通面积 |
85㎡ |
3) |
设计处理烟气量 |
274000M3/h |
4) |
烟气温度 |
≤180℃ |
5) |
同极间距 |
450mm |
6) |
每台电除尘器通道数 |
18个 |
7) |
电场数量 |
4个 |
8) |
极板高度 |
11m |
9) |
设计效率 |
≥99 |
10) |
总集尘面积 |
4914㎡ |
11) |
电场风速 |
0.9m/s |
12) |
电场长度 |
4m |
13) |
处理时间 |
17s |
14) |
工作压力 |
4000Pa |
15) |
本体阻力 |
200Pa |
16) |
阳极板型式 |
ST板极 |
17) |
阳极排数量 |
18个 |
18) |
阴极线型式 |
针刺线 |
19) |
本体漏风率 |
≤3 |
20) |
阳极振打方式 |
侧部旋转振打 |
21) |
阳极振打数量 |
19×4 |
22) |
阴极振打方式 |
顶部电磁振打 |
23) |
阴极振打数量 |
7 |
24) |
高压供电装置 |
4套 |
25) |
整流变压器型号 |
GGAJ02-0.6A/72KV |
2、设电除尘器现计参数(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数值 |
1) |
规格型号 |
ZDC85㎡-2×30-2×3.5 |
2) |
流通面积 |
85㎡ |
3) |
设计处理烟气量 |
274000M3/h |
4) |
烟气温度 |
≤180℃ |
5) |
同极间距 |
一电场:400mm
二电场:450mm
三电场:450mm
四电场:500mm
|
6) |
每台电除尘器通道数 |
一电场:20个
二电场:17个
三电场:17个
四电场:16个 |
7) |
电场数量 |
4个 |
8) |
极板高度 |
11m |
9) |
设计效率 |
≥99.8 |
10) |
总集尘面积 |
4914㎡ |
11) |
电场风速 |
0.9m/s |
12) |
电场长度 |
14m |
13) |
处理时间 |
15.6s |
14) |
工作压力 |
-1600Pa |
15) |
本体阻力 |
≤294Pa |
16) |
阳极板型式 |
ST |
17) |
阳极排数量 |
一电场:21个
二电场:18个
三电场:18个
四电场:17个 |
18) |
阴极排数量 |
一电场:20个
二电场:17个
三电场:17个
四电场:16个 |
19) |
阴极线型式 |
V15线 |
20) |
本体漏风率 |
≤3% |
21) |
阳极振打方式 |
机械侧部振打 |
22) |
阳极振打数量 |
4套 |
23) |
阴极振打方式 |
侧部上下振打 |
24) |
阴极振打数量 |
8套 |
25) |
高压供电装置 |
4套 |
26) |
高频高压电源 |
1套 |
27) |
整流变压器型号 |
GGAJ02-1.0A/72KV |
3、静电除尘器设备存在的问题
(1)现有2台除尘器三层进口气流分布板因磨损严重出现布风不匀和偏流现象,影响了静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
(2)现有2台1、2、3电场的阴极线已断裂严重,不能正常工作。
(3)现有1#、2#除尘器阴极振打清灰效果差;形成反电晕形象。
(4)现有1#、2#除尘器高压电源不能有效跟踪烟气比电阻变化。
二、供方承担的供货及维修安装工作范围及界限
(一)供货及维修安装范围说明
-
阴极装置
①.极线:鱼骨线 材料Φ20×2.5 9360米
②.大框架 4个
③.小框架 86个
3.阳极振打 4套
4. 阴极振打 8套
5. 气流均布装置 5t/1套
6. 高频电源 1台
(二)安装
1. 检查阳极板并修整。
2. 安装阴极装置。
3. 安装阴阳极振打装置
4. 安装电源
5. 调试
注明:安装时上述材料表若有异议,以满足现场实际使用为准;
三、技术措施
要求改造后确保电除尘器能长期、高效、稳定、可靠运行,针对要求改造方案如下:
-
为了电除尘器能高效运行,即排放达标≤50mg/m³,*要遵循运行电压 由低到高,电流由大到小规则,这样既节能又环保,方法就是改变极距,即*电场400㎜、第二电场450㎜、第三电场450㎜、第四电场500㎜。第二要重新选择高压电源,肯定排放达标。
-
阴、阳极振打轴支承全部改为托辊式尘中轴承,阴极电磁锤振打改用回转绕臂重锤式振打,阴极改上、下两道,阴极阳极振打全部改为侧面。
-
更换气流均布装置。原气流均匀装置属于早期装置,很难调整气流均匀性,换新的费用也不多。
-
电场内的挡风很重要,全部更换阴、阳极装置后,电场内的挡风全部新配。
四、合同签订后提供的技术文件
合同生效后10天内,供方到需方现场交流,经双方确认后,供方向需方提供正式的书面设计有关资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和工程进度节点计划;发货时,随货同行产品合格证,产品主要组件材料及部件一览表(需注明各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参数)资料三份。
五、双方责任
(一)需方责任
1、作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需方无偿提供给供方因设备安装而需要的用电、用水供应;
2、负责本技术协议中明确由需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二)供方责任
1、编制工程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表及详细工作表并交需方一份。
2、及时参加由需方组织的有关工程协调会议,遵守并执行需方的厂规厂纪等所有规定。
3、参与对所安装设备的清点工作,搞好设备的开箱验收记录。
4、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并严格遵守需方的厂规厂纪。特殊情况必须经需方施工代表书面签字方可执行。
5、供方应注意人身设备安全,并负责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如因供方原因发生设备、人身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供方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需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其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进入施工现场前,供方需对其施工人员投保,并向需方提供保险证明。
6、供方人员安装所用设备、工具等进出厂必须经门卫的检查,登记记录。出厂时持进厂登记记录,待核验后方可出厂。
7、需方按供方作业场所范围大小给供方划分卫生区,并规定每天负责清扫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需方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供方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部门的管理,按工程所在地的规定照章纳税,办理有关建安登记,由此而发生的税费、管理费由供方承担。
9、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供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供方承担责任。
10、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需方之前,供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供方自费予以修复。
12、供方在现场施工中的施工安装措施及程序必须遵循但不限于需方技术协议书中施工组织设计的标准。
13、安装施工过程中,供方接受因供方原因未按照相关标准、设计要求及在进度、质量、需方厂规厂纪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而由需方在100—600元之间进行的处罚。
六、设备的包装与运输
1、设备的包装必须符合长途运输和搬运要求。
2、供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运输(包含装车、卸车)并承担运输费用。
3、供方负责合同设备运至需方的施工现场,并且负责设备运至需方现场的全程保险。
七、供方承诺的产品服务内容及计划。
1.供方负责提供现场开车指导、调试开机等全过程的技术服务。
2.供方负责对需方指派的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和有效的培训,此培训在需方现场进行,为免费提供。培训内容包括:电除尘系统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
3.通过培训,使需方维修技术人员能掌握有关操作维修技能、保养方法与及时处理各种故障的能力。
4.通过培训,使需方操作职工掌握常见故障发生原因及预防纠正措施。
5.当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时,供方将及时派技术人员保证72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八、质量保证
1.供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新设计和合适材料制造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2.供方保证提供的产品经过其正确安装,在正常的运转和保养下,能满足正常使用及规定的设备使用寿命。
3.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交货前供方应对所有的外购件,及合同组件的质量,规格,数量等做出与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性能相符的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报告。
4.在供方指导调试和试车期间,发生的设备零部件损坏,应由供方免费更换。质保期内供方对设计材料或制造、安装、调试不良引起的质量问题,供方负全部责任;对非正常磨损和非需方原因所引起的零部件的损坏由供方免费更换。由正常损耗造成的损坏不在质保范围内。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保期自维修或更换之日起起算12个月。
5.需方在发现供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供方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修理。
6.供方承诺推荐的设备完全满足需方的工作环境要求,并具备良好的使用性能。供方确认的设备性能参数,经运行试验证明不能达到确认的保证值,由供方免费负责更新改造至正常。
7.本次改造工程必须在安装调试1周内运行正常,达到供方承诺的保证值;否则,需方按每延期1天向供方索赔2000元的比例自货款中扣除造成的损失,直至达到本技术协议要求正常生产为止,余款不足部分由供方另外支付给需方。
九、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1、凡属本技术协议书所涉及明确由供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均由供方提供。货到后由供方负责卸车。供需双方现场清点和验收,办好交接和领用手续,由供方负责保管。发生丢失和损失由供方承担责任和等值赔偿。
2、凡属本技术协议书所涉及明确由需方提供的设备、材料(需方承担采购并负责自行安装的材料除外),供方根据工程施工图和进度提报材料采购计划,经需方审核后由需方采购,用量按实际施工图纸计算量加规定损耗量计算,供方根据需要到指定的地点负责领用。双方现场清点和验收,办好交接和领用手续,由供方负责保管。若因供方责任,造成材料超出或积压,超出部分材料由需方按采购价格从供方的安装费中扣除。
3、供方严格按双方确认的图纸施工,偏离的地方要用联系单的形式报给需方,并随时接受需方根据工艺操作、设计变更、有关标准等提出的变更要求。在阶段验收时提出的安装制作问题需供方返工而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4、凡属本工程施工安装所用设备或材料,从卸车开始、所有搬运、吊装、搭台、脚手架、工具、检验、测量机械、氧气、乙炔、焊条(厂家由需方认可)、焊丝(厂家由需方认可)等均由供方提供并承担费用。
5、制作安装中如下材料由供方承担,所用材料应满足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
(1)、所有色相漆、防锈漆(乐化牌或齐鲁牌)及稀料、砂布、锯条、砂轮布、棉纱等普通消耗材料。罐体防腐要求按标准除锈、刷两道防锈漆、再按要求刷两道面漆;凡需要外保温的只刷2遍防锈漆。
(2)工程所需所有螺栓、螺母、平垫、螺钉、花蓝螺丝等紧固件。
6、需开箱和拆捆验收的设备,根据需要,供需双方要及时派员清点,并由供方(安装单位)负责质量验收。如供方未通知需方自行开箱,或需方派员到达现场供方(安装单位)不组织、不派员共同清点或供方清点不认真,所发生问题或造成后果,均由供方自行负责。
7、发现设备缺陷,缺件及运输中出现的损坏等问题,应由供方提出并由需方负责协调解决。
8、设备包装箱中的装箱单、明细表、产品出厂证明书、合格证、随机技术文件全部交需方,供方因安装需要时,凭书面借阅申请借阅并按期归还。
9、施工中发现的设备制造缺陷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出,并积极组织消除。
10、供方每月20日前向需方提报下月的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大宗材料、规格型号较特殊的材料或对工程进度影响较大的设备和材料,供方应至少提前30天提报使用计划,以便需方及时组织供应。
11、供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使用计划应详细准确,对因提报计划不准确而引起的采购供应问题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2、供方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和合同规定的范围,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且生产厂家必须经需方认可,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接受需方代表的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产品,严禁在施工中使用,并限期运出施工现场,然后重新进行购买。因需要需方检验部门外检时,无论是检验合格还是不合格,所发生的检验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十、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进度计划
1、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图纸、设备材料供应等影响施工的因素,供方在合理调度一切资源,昼夜加班的情况下,本工程仍不能按需方的要求按时完工,造成工期延误时,供方不能以此作为向需方提出赔偿的理由。
2、双方在签定合同后,供方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有关规范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及时提交需方。
3、供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经需方同意后做为合同附件,应共同遵循。
4、供方应按经需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需方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需方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供方应报请需方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延期开工
1、供方应按约定的“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五天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需方在供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三天内作出答复,需方不同意供方延期要求时,供方应按时开工,竣工日期不得向后顺延。
2、由于需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按需方代表的书面通知,或需方征得供方书面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相应顺延工期。
(三)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出于非供方原因,相应顺延工期;暂停施工属于供方原因,工期不予顺延;停工责任在供方,由供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四)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需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供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设备、材料供应、土建建设不及时等影响施工的因素或需方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在需方按工期要求,及时提供材料、土建条件的情况下,若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如期竣工,每拖后1天,按结算总额的0.2%支付违约金,累计*高不能超过结算总额的6%。
(五) 工程竣工
1、供方必须按照本技术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需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供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需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3、供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需方批准后执行。
(六)工期
1、开工日期:等合同签定后确定。
2、制作安装竣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40天完工,具备使用条件;经过检验试漏,然后移交需方。
3、工程*终交付时间:等合同签定后确定。
4、施工前15天内,供方开始搭建现场临时设施,并派工地代表进驻现场且具备接货条件,到达开工日期时,临时设施达到具备安装制作的条件。
十一、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
(一) 检查和返工
1、供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标准设计和需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需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需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供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供方承担责任并不追加安装费用。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
(二) 质量等级评定
1、质量验收等级的评定,按国家有关标准及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标准执行。
2、供方应认真按照施工图、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及有关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安装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3、供方应接受需方、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设备制造厂家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
5、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按需方要求应达到优良标准。若因供方原因,达不到部优标准的,罚工程合同价款的5‰。
6、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需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供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应按需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0.01%至2%的合同价款的违约处罚。
(三)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供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前48小时前通知需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供方自检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需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供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需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需方代表已经批准,供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四)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予约验收,由供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需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供方自检记录。
2、需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供方提出延期要求。
3、对已验收合格的隐蔽工程,需方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供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
4、大型主辅机设备安装、调试中双方及设备供应商的责任:
(1)、上述设备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同时与供应商组织开箱验收、清点货物数量并制作设备交接证明书,详细记载设备的表面状况、完整程度及存在的问题,三方签字并分别保存一份。
(2)、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设备供应商派驻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对其提供的设备有指导安装调试的权利和责任,供方应接受和服从供货商技术人员的安装调试指导,双方对安装调试发生争议时,共同提请需方施工现场代表*后裁决。
(3)、安装和分部试运的验收证明,应由双方和设备供应商的技术服务人员共同签署。
(五)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供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供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2)、供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需方不得要求供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3)、安全防护
1#、供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需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需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供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需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供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4)、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供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需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十二、设计变更
(一)、供方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需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需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供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提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供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供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因以上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均不计费,不影响合同总价。若出现重大变更,由需方视情况,决定工期是否顺延。
十三、工程进度节点的确认与竣工验收
(一)、工程进度节点的确认
1、供方应按工程进度节点计划约定的时间,向需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工程节点)的报告。需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照工程进度网络图核实已完工程量(工程节点),并在核实前24小时通知供方,供方为核实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需方收到供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核实,从第8天起,供方报告中已完成的工程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节点完成的依据。需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供方,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3、对供方超出设计图纸及本技术协议书要求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需方不予计量。
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供方按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需方及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需方代表在供方申请验收后10天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意见。供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需方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协助需方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供方参与有关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的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竣工日期为双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后的日期。
(四)、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供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草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需方1套。
(五)、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供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放,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需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六)系统设备经168小时试运正常并处理所有发现的因制作安装引起的问题后,再连续运行72小时后,无任何问题后,双方可办理竣工移交手续(非供方原因拖延交付时间,交付时间依次顺延)。
(七)、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供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超过2个月。
(八)、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保修
(一)、执行需方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供方对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工程所存在的供方所供设备质量缺陷、安装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供方承包范围内的整个安装制作工程、所供设备缺陷。
(三)、制作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自交付之日起算。
(四)、保修责任:供方负责维修由于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供方支付。供方自接到需方发给的维修通知之日起,在3天内达到现场与需方共同辩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供方责任的,供方未按期到达现场,需方应再次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书后2天内仍未到达,需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供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需方给付。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由需方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退还供方。
十四、争议、违约和索赔
争议
(一)、双方对于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司法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按违约责任给予0.01%至3%的合同价款的处罚。
(二)、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给予书面的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后1天起生效。
(二)、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五、其它
安全
(一)、执行国家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供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供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供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需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合理化建议
供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需方同意方可实施。
工程分包
(一)、本次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经需方认可供方不得进行转包、分包。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支付该转包、分包部分的工程款或立即停止执行工程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二)、根据供方在安装制作过程中表现出的安装制作实力、安装制作质量等情况,需方有权随时对供方承包的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如供方不配合,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调整部分安装费的计算按本工程分项报价表中报价执行。
(三)、供方在施工过程中,需方发现工程质量有不合格之处,并认定供方没有能力使此项工程达到规定的要求,需方有权把此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方,并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的此项的价格(安装制作工程分项价格表”)。
不可抗力
(一)、由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供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需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需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供方应每隔一天向需方代表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需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
2、供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供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的清理、修复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保险
(一)、供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二)、施工过程中,供方人员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均由供方负责,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定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需方应如约付给供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供方有关损失。
(三)、供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需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十六、检验
1.发货之前,供方对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材质都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符合本技术协议书规定的质量证明书。
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的不符或证明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需方有权申请需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可根据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供方要求索赔。
3.设备生产过程或设备到货后,双方要随机对设备的材料抽取取样并到有检验资质的单位化验,并由其出具材质报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十七、设备质量的索赔
1.供方对合同工程项目与合同要求不负应有责任,并且需方已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1供方同意需方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货币付给需方,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保险费、检验费、运输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设备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
1.2根据设备的疵劣程度以及需方遭受的损失金额,降低设备价格。
1.3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供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供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供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若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需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需方将从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十八、需方对供方的其它要求
1.质保期:质量保证期为从设备安装并调试运行合格后12个月,或货物到达需方现场后24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
2.供货和安装周期:供方向需方确认的供货周期和现场安装周期,每延迟1天,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需方要求延迟交货或要求延长现场安装周期的除外。
十九、违约责任
1、供方与需方签订合同后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莒县人民法院管辖。
2、本协议作为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与订货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